海 南 省 五 指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琼9001民初126855号
李晶:
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三亚金的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三亚金的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4年3月31日作出判决。因你方地址不详,且电话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01民初126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亚金的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8124.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1.以1477.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以1477.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以1477.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4.以1477.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5.以1477.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6.以738.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三亚金的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李晶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书记员 韦理浩 86622392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含1860892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