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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中法执字100号

发布时间: 2014-02-25 【字体:

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海南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执字第100号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一、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美兰墟的两块宗地共计145037.26平方米办理过户至海南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二、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人民政府对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上述两块宗地过户负有协助义务;三、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9238.54元;四、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执行费1889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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