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研讨大行动”活动,大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进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开展“亮剑行动”,对一宗涉案拍卖土地进行强制清场。8月17日上午,在我院执行局负责人肖传义、承办法官吴忠的部署指挥下,我院与乐东新联边防派出所联合行动,顺利将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乐罗乐二管区冲坡加油站旁48.43亩土地清场完毕,当场交付给买受人海南东达实业有限公司。本次执行行动顺利收官,标志着我院用实际行动向“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又往前迈进一步。
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遥与被执行人乐东金龙发展公司(简称金龙公司)、乐东金龙发展公司三亚公司(简称金龙三亚公司)、陈兴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吴忠为及时化解双方矛盾,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析法释理,引导当事人加强沟通、平息争议,就变现资产偿还债务的问题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两个解决方案,一是整体拍卖涉案48.43亩土地使用权,二是单独拍卖该宗48.43亩土地中分割出的20亩土地使用权,两个方案中整体拍卖优先。我院于2016年9月4日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随即委托海南金汇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和2016年12月21日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7年3月6日在海南产权交易所进行第三次拍卖,最终由海南东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861.68万元竞得该宗48.43亩土地使用权。
为了此案的顺利执行,我院院领导对此次清场交付活动高度重视,并对行动进行了周密部署。执行局负责人肖传义、承办法官吴忠严格落实院领导的部署指导,多次到现场勘查,与当地政府、村委会沟通,研究制定出成熟的执行预案,同时,邀请求乐东新联边防派出所现场协助执行。
8月17日执行行动现场,在肖传义的指挥安排下,执行人员各司其责,外围警戒、现场笔录、执法记录等工作顺利铺开。执行过程中,有30余名村民前来围观,面对法院执行工作人员,部分村民们情绪激动,纷纷嚷道:“土地非被执行人金龙公司所有,金龙公司只是租赁”、“土地现虽经法院拍卖,但我们并不知情”,导致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持阶段。承办法官吴忠现场当机立断,向村民公示涉案土地权属证明,并耐心为村民进行法律释明,帮助村民们消除疑虑,村民们接受释理后对法院的处理表示充分的信服,陆续退场。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奋战,上午11时10分,清场行动结束,我院当场将48.43亩土地交付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