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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4)琼9023民初582号和(2024)琼9023民初5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4)9023民初582

海南幸福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燕琴、翟勇

院受理原告李一静与被告海南幸福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燕琴、翟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9023民初582号和20249023民初58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静撤回起诉。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 25 元(原告李一静已实际缴纳 1460.6 元),由原告李一静负担 25 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月十五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