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741号
何家明: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3民初4741号原告张明松与被告何家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明松支付车款 220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 22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 2023 年 8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明松支付律师服务费 10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760.1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家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可以前来本院老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院印]
二O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