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584号
文书:
本院受理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文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文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中心支公司 16462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11.55 元(原告世纪缴纳 211.56 元),由被告文书负担 211.55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