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023号
澄迈展鸿劳务经营部(个人独资):
原告舒宏宽诉被告澄迈展鸿劳务经营部(个人独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澄迈展鸿劳务经营部(个人独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宏宽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舒宏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舒宏宽承担118.53元,被告澄迈展鸿劳务经营部(个人独资)负担2238元。诉请财产保全费1034.13元,由原告舒宏宽承担52元,被告澄迈展鸿劳务经营部(个人独资)负担982.1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