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903号
刘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刘俊杰、刘小香、澄迈宝信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刘俊杰、刘小香、澄迈宝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刘俊杰、刘小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93726.6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的利息1689.62元、罚息 62.39;自2023年8月22 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债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对位于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西侧宝信小区5号地块3号楼(幢)2层3-B20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澄迈宝信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186.98 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 965.79 元(原告均已交纳),均由被告刘俊杰、刘小香、澄迈宝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