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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3-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3)琼9023民初4902

吴玉燊

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吴玉燊、海南润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9023民初490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吴玉燊、海南润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1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吴玉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 415507.01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自2024131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债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对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西侧岭秀金江二期2号楼1单元41-403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海南润地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9.06 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负担 236.45 元、被告吴玉燊、海南润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532.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6.3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负担78.81元、被告吴玉燊、海南润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2597.54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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