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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3-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武彐冬

本院受理20239023民初5488原告刘友年诉被告武彐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9023民初548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武彐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友年支付劳动报酬19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尚欠劳动报酬19300元为基数,自202310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5元(原告实际缴纳332.5元),由被告武彐冬负担,多出的50元予以退还原告刘友年。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