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987号
澄迈金江弘波通讯部、李华: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3民初5451号原告澄迈福山潇湘农资店诉被告马忠宝、马忠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文昌俊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6634 元;二、驳回原告文昌俊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15.85 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李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