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9023民初939号
海口潮润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司鹏诉被告李杨、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举证的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4年5月17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