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864号之二
吴刚:
原告海口趣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后,于202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86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2023)琼 9023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段“案件受理费1144.08元,由原告海口趣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9.9元,被告吴刚负担574.18 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44.08元,由原告海口趣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597.54元,被告吴刚负担 546.54元”。
[院印]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人:李炳仕 0898-6766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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