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武彐冬: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3民初5491号原告熊元福诉被告武彐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武彐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熊元福支付劳动报酬410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以拖欠的劳动报酬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2.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以拖欠的劳动报酬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3.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全部劳动报酬410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原告熊元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68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熊元福承担20.8元,被告武彐冬负担826.8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