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9023民初347号
郑绪贵: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绪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902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郑绪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737.5元;二、驳回原告海南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50.3 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海南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13.11元,被告郑绪贵负担337.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