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024号
澄迈展鸿劳务经营部(个人独资):
原告季园园诉被告澄迈展鸿劳务经营部(个人独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澄迈展鸿劳务经营部(个人独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季园园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澄迈展鸿劳务经营部(个人独资)负担。诉前财产保全费1096.9元,由被告澄迈展鸿劳务经营部(个人独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