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冯开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冯开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3)琼9023民初339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限被告冯开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69823.75元和违约金2308.17元、分期手续费13270.59元,并支付利息、复利(截至2023年1月20日的利息、复利共计26991.27元;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利息、复利总计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7.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开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