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572号之一
梁崇锐:
原告澄迈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与被告梁崇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澄迈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澄迈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担,(原告多交25元予以退还)。
[院印]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联系人:李炳仕 0898-6766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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