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9023民初347号
郑绪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南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绪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