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送达公告
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2-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2)琼9023民初4612号

梁转、何开弟

本院受理20239023民初4612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转、何开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转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最高额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67940020190904007)于2023821日到期;二、限被告梁转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20000元、截止自2023106日尚欠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737.57元(自202310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以拖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14.57%计算,202310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57%计算);三、被告何开弟对被告梁转全部未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44元、案件保全费247.38元(原告均已缴纳),由被告梁转、何开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二四年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