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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2-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程芬芳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恒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与被告程芬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琼9023民初3301]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9023民初3301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程芬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恒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支付物业费5943.2元及违约金1076.21元,并支付自202341日起至物业费5943.2元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所欠的物业费5943.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二、驳回原告海南恒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海南恒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负担12.59元,由被告程芬芳负担37.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