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715号
澄迈华侨农场美桃作业区: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生、刘晓平与被告海南省澄迈华侨农场、第三人海南省澄迈华侨农场美桃作业区、澄迈红丰农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省澄迈华侨农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建生、刘晓平赔偿青苗损失共计1631240元; 二、驳回原告刘建生、刘晓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建生、刘晓平负担12026元,被告海南省澄迈华侨农场负担17036元;鉴定费184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刘建生、刘晓平负担7614元,被告海南省澄迈华侨农场负担107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