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739号之一
海南汇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澄迈县分公司与被告海南汇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2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海南汇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澄迈县分公司支付集邮货款157225.24及利息(以157225.2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澄迈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澄迈县分公司负担133.91元,被告海南汇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3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提示: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将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院印]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李炳仕 0898-6766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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