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520号
林文启:
本院受理受理原告海南凯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与被告林文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文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凯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1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7451.21元及违约金2882.01元;二、驳回原告海南凯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2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海南凯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承担646.87元,被告林文启负担58.33元。案件公告费26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林启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