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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2-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39023民初3741之一

陈锋李远彬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陈锋、李远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9023民初374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代位赔偿车辆维修费7368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提示: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将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院印]

二〇二四二十三

联系人:李炳仕 0898-67668805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