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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2-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3)琼9023民初4767号

史庭华

本院受理20239023民初4767原告澄迈福山旺农农资店诉被告邱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史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澄迈福山旺农农资店支付货款521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拖欠货款52192元为基数,自20209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3.28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史庭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二四年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