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494号
海南毛萨陶艺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澄迈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与被告海南毛萨陶艺文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海南毛萨陶艺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澄迈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偿还借款3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