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永通: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永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文支付货款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实际缴纳),原告黄文自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澄迈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永发人民法庭:6766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