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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2-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39023民初3311

邦世电气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邦世电气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9023民初331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邦世电气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鲁能海蓝福源桃花涧会所及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应于2023年3月14日解除;二、被告邦世电气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915.96元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违约金以35915.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自2022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邦世电气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海南省老城开发区盈滨半岛鲁能海蓝福源桃花涧会所及商业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四、被告邦世电气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日2886.14元的标准,自2023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房屋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8.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邦世电气科技(海南)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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