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850号
王英臻:
本院受理原告冯德周诉被告王英臻买卖合同纠纷(原立案案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英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冯德周支付货款15921 元及利息 3553.5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86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王英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