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军、钟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多渊、董丹、吴军、钟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琼9023民初495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