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509号
海南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澄迈承丰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海南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函、诚信诉讼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2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老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联系人:立案庭王琪 办公电话 67429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