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以案为鉴,以审促廉——澄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澄迈县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原副主任王某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发布时间:2024-01-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清廉从政、廉洁用权意识,1月9日,澄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澄迈县纪委组织了澄迈县审计局、供销社等单位六十余名领导干部现场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澄迈县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副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在加快审核速度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非法收受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万元。

本次开庭,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阶段,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合议庭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合议后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旁听的党员干部纷纷表示,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通过“零距离”旁听庭审,切身感受到了党纪国法的威严和违纪违法带来的惨痛后果,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将时刻坚守底线、不碰红线,担责于身、履责于行。

下一步,澄迈法院将继续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切实发挥好典型案例作用,通过公开开庭、以案警示等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公职人员强化法纪意识、守好廉洁底线,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