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023民初3824号
刘兴成、梁慧:
原告澄迈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成、第三人梁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82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澄迈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87.82元,减半收取计3043.91元,由原告澄迈恒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