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万喜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万喜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琼9023民初349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限被告万喜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68695.76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截至2023年12月18的应收利息1401.3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7425.12元、应收利息的罚息354.55元;自2023年12月1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二、限被告万喜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5.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万喜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