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226号之一
郭银凤:
原告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纳尔公司”)与被告郭银凤、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林置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0884.4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物业费 10884.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6元,由原告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3.72元,被告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院印]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联系人:李炳仕 0898-6766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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