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执异207号
中天蓝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伟特嘉德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大正方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派绩实业发展中心、张漠、王连清:
本院在(2023)琼9023执恢43号雷顺强与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天蓝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伟特嘉德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雷顺强向本院提出异议,1、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北京大正方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广湘、上海派绩实业发展中心、张漠、王连清为澄迈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3执恢4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裁定被申请人北京大正方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广湘、上海派绩实业发展中心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中天蓝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裁定被申请人王连清、张漠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北京伟特嘉德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执异2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雷顺强追加北京大正方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派绩实业发展中心、彭广湘、王连清、张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联系人:审判管理办公室王双 办公电话 67668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