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436号
李荣:
本院受理受理原告冯海成诉被告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冯海成偿还借款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70000 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冯海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冯海成负担450元,被告李荣承担1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