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933号之一
黄奕道:
原告宋玲芳诉被告黄奕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3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宋玲芳与被告黄奕道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玲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院印]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联系人:李炳仕 0898-6766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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