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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9023民初4712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
  发布时间:2024-01-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杨宗伟、高珍

本院受理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宗伟、高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9023民初47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227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