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志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志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偿还代偿款14927.67元及支付剩余保险费1865.3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6793.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志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澄迈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永发人民法庭:6766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