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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1-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咸城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转与被告王咸城、澄迈金江加友手机专营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琼9023民初3654]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9023民初3654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王咸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小转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截至20231220利息394.84元;202312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计算;二、驳回原告吴小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06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王咸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