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015号
曾向城:
本院受理原告魏龙与被告曾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2.5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