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东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告李东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琼9023民初425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李东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支付理赔款21842.56元、保费1023.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尚欠的全部款项22865.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担311.01元,由被告李东梅负担540.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