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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2)琼9023民初2413号

孙景瑞

本院受理20239023民初2413原告黄位平诉被告孙景瑞、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澄迈城乡建设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宏基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立案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景瑞、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位平支付劳务报酬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212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二、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位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04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缴纳),由被告孙景瑞、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