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建师: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3民初438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告吴建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支付代偿款以及保险费共计20520.8元;二、被告吴建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520.8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1日为3529.5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担352.44元,被告吴建师负担401.26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