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435号之一
常应健: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彬与被告常应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4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海彬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王海彬实际已缴纳2900元),由原告王海彬负担29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435号之一
常应健: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彬与被告常应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4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海彬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王海彬实际已缴纳2900元),由原告王海彬负担29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