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967号
李增牛:
本院受理受理原告曾德福诉被告李增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增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曾德福支付劳务款88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8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偿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50元),由被告李增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