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023民初2041号
符亚妹、王文科: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跃、符亚妹、王文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亚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货款65500元;二、被告陈亚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2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6月24日止;以62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9月13日止;以62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以42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9月25日至2022年1月23日止;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的违约金,以每月应还款62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当月6日至2022年1月23日止,以65500元(135500元-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符亚妹对被告陈亚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王文科对被告陈亚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驳回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4元(原告已预交2230.72元),由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35元,被告陈亚跃、符亚妹、王文科负担16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老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