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执异195号
王大菲、邱名云: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沈先刚、海口美兰骏骏昌货运服务部与被执行人王大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沈先刚、海口美兰骏骏昌货运服务部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追加邱名云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执异1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沈先刚、海口美兰骏骏昌货运服务部追加邱名云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审判管理办公室王双 办公电话 67668967